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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7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点击数:1669

  

黔府发〔2014〕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全省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同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市(州)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省直管县(市)同时享有市(州)和县(市、区、特区)项目核准管理权限。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和《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贵州省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在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涉及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涉及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在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涉及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4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跨市(州)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除国家和省核准项目外,跨县(市、区、特区)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现状或规划通航河段上(四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和省核准项目外,现状或规划通航河段上(四级以下通航段)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通航建筑物,跨市(州)非专用码头、泊位和航道整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和省核准项目外,跨县(市、区、特区)非专用码头、泊位和航道整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现状或规划通航河段上(四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国家和省核准项目外,现状或规划通航河段上(四级以下通航段)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省核准项目外,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非焚烧发电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跨县(市、区、特区)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隶属中央的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隶属地方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跨市(州)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跨县(市、区、特区)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非跨县(市、区、特区)鼓励类项目,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报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商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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