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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数:863

 晋政办发〔2015〕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安,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贯彻落实《通知》重要性的认识

  (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关系到安全监管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是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坚持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为实现富民强省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

  (二)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动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完善和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根据新公布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和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2015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机制,编制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工作。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针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出现的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职责交叉以及个别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缺失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将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到具体监管部门,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晋发〔2014〕19号),全面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即:省市县乡村五级实现“党政同责”全覆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全覆盖,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向本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覆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进行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2015年底前,中央驻晋、省属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实现“五落实”,即:各类企业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明确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2016年底前,其他企业要实现“五落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危害,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教育档案,强化全员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培训,严格考核,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做到安全培训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和班组建设,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推行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做到基础管理到位。加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及时公告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应急救援到位。

  (六)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和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加强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考核指标任务重的单位,加大表彰奖励的比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相关负责人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七)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省、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分别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未履行挂牌督办程序的,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复结案。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实行提级调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完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一年度已结案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对省内外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典型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下发通报,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发生典型较大以上事故,省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并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发生典型一般事故,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地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完善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八)加强重点监管执法。煤炭、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油气长输管道、烟花爆竹、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市燃气、液氨使用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省级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本行业领域重点监管的县和重点企业;上述行业领域的市、县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实际,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重点监管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重点企业,实施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九)突出源头安全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方面,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口,严禁降低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发展改革、经信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建设规划等事项时,要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办理安全有关手续的要求,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未按审批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制定专家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组织专家会诊、企业整改治理、部门督促落实”的方式,检查和督促企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已经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监督企业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将企业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对“不放心”的C类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实施执法检查;对“较好”的B类企业,采取“双随机”抽查办法,定期进行检查;对“放心”的A类企业,以企业自查为主,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查情况。强化计划执法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本部门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要报本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在3月底前报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及时处理的,应当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依据。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继续推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暗查暗访,了解掌握实情,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

  (十一)加快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在2016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基本建成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挂牌督办、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报告等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和数据共享。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的对接,确保安全生产数据采集规范、完整,满足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调取、抽查的需要。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力争2017年底前实现全省联网,2018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司法机关衔接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进一步明确移送程序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协作,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对接,严惩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五、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严格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监管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进行安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议定的涉及监管执法的事项,应由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委托专职执法队伍和乡镇、开发区相关机构进行执法的,要依法履行委托手续;被委托方要严格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杜绝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定不得委托的行为。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按照“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的要求,健全各项执法制度。对国家及省政府取消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等形式变相保留,对国家及省政府下放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下放到位。要按照“六权治本”要求,依法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对应权力清单的每项行政职权,制定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及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使权力。

  (十六)严格规范抽象监管执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循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等有关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自行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十七)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执法。所有安全监管执法活动,特别是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等措施,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实施行政处罚要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经济处罚行为。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备案规定,重大行政处罚要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执法公示、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完善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权责配置科学、奖惩准确到位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要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不断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九)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将安全生产专职执法队伍人员、专职应急救援机构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序列进行管理,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管内设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新进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并有安全监管的工作经历。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发展规划要求,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监管执法工作条件,确保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支撑保障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工作经费,特别是基层站所的工作经费,按标准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车辆和执法装备。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增强执法人员对党和人民忠诚可靠、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思想意识,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狠抓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持续深入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执法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将安全监管执法干部培训纳入到同级干部培训规划,并由同级财政保证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能力和业务知识培训,强化知识更新和业务能力水平的提高。建立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加大监管执法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的力度,使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升能力。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具体措施,积极抓好工作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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