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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五种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
2014年12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确定了政府采购的第六种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授权,创设了一种新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这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七种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具有不同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
二、程序不同
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三、供应商范围不同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