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工会、团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和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重要作用,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2024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2024年5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和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重要作用,推进实施家政兴农行动,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开展生活服务招聘季活动,及时发布就业用工信息,拓展脱贫人口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渠道,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为脱贫人口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线上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家政服务质量。(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行动,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家政服务业纳入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和省内劳务协作工作范畴,加强供需对接,针对家政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家政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支持脱贫人口从事家政服务业作为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重要内容,对脱贫人口开展就业和培训意愿摸底调查,为有意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提供针对性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推荐等。组织脱贫家庭妇女和新成长劳动力参与家政服务培训,提升技能水平,促进稳定就业。(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家政进社区,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引导家政服务充分融入社区生态体系,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的脱贫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员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组织用工单位为其免费体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劳务输出重点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城市社区建立稳定对接机制,为农村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脱贫群众提供稳定就业机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家政兴农特色劳务品牌,提高组织化、规范化、规模化水平,鼓励更多家政兴农劳务品牌参与脱贫地区特色劳务品牌征集活动,形成品牌效应,吸引脱贫人口从事家政服务业,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加务工收入。(农业农村部负责)
(七)进一步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家政劳务品牌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家政劳务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支持有意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八)推进巾帼家政品牌建设,开展巾帼家政服务案例展示活动,加强宣传推广,持续提升巾帼家政培训水平。(全国妇联负责)
(九)指导各地围绕家政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帮助脱贫人口通过家政劳务品牌就业,落实各项奖补政策。进一步精简脱贫人口享受补贴补助的申请手续,简化工作流程,继续对跨省从事家政服务业的脱贫人口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对家政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银行机构优化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加强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结合家政企业特点和需求加大金融产品研发,努力提升对家政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丰富面向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供给,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业务,完善保障责任范围,满足家政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金融监管总局负责)
(十二)优化和改善面向进城家政服务员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丰富进城家政服务员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加大对相关人员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指导各地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序落实持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居住地医疗保险工作,创造有利于家政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支持家政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五)指导各地紧密围绕就业用工信息,做好家政等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惠及更多家政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六)指导地方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纳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促进进城家政服务员融入就业地社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家政等专业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在场地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持和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做好面向家政企业的相关税费政策宣传培训,实现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家政企业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家政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家政信用查”与国务院客户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面联通,促进“家政信用查”与地方家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通。引导更多家政服务员在“家政信用查”上进行实名认证,推进家政服务员信用评级赋码,探索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商务部负责)
(二十)积极推动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改进和创新工作流程和机制,持续提升家政服务从业青年荣誉感、获得感和归属感。(共青团中央负责)
(二十一)深化“工益家政”工作,继续开展工会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引导示范作用,带动社会资源广泛参与,提供高水平家政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家政专业人才,打造高标准家政服务品牌。(全国总工会负责)
(二十二)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指导各地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家政服务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负责)
(二十三)巩固健全全民医保,鼓励进城家政服务员按规定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更好保障包括家政服务员等各类参保人群医保权益。(国家医保局负责)
(二十四)持续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落地,指导家政企业完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好《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家政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十五)持续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支持更多家政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提升家政服务标准研制和实施应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